淄博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会员单位考核办法 为鼓励会员单位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增强协会凝聚力与向心力、优化会员管理方式,确保协会工作有序开展。经淄博市物业管理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员积分规则 第一条 会员积分采用定量积分累计和特殊事项申报相结合的模式; 第二条 会员企业在为行业发展创新做出突出贡献,并起到良好社会影响的,可作为特殊事项申报。 第三条 会员企业在为社会做出重大或突出贡献,并获得政府机构表彰或奖励的,可作为特殊事项申报。 第四条 会员积分将会员评价、诚信建设和行业表彰等活动,列入综合评价重点考核因素。 二、会员积分标准及要求 第五条 培训、讲座、论坛及会务活动积分 1.公益性:会员企业每次记2分,已报名未参加的每次扣2分; 2.非公益性:会员企业每人每次记2分; 3.会务活动:参加协会专题会议或调研活动的每次记2分;代表协会参加会议每次记5分; 4.征求意见积极反馈的,每次记1分。 第六条 专项文体活动积分 1.参加协会组织的主题活动,每次记5分;已报名未参加活动的,每次扣2分; 2.参加行业专项体育活动的,每次每项记2分。 第七条 项目评优积分 1.申报市优项目暨市文明项目的记2分; 2.参加优秀项目考评并获得表彰的,每项目记5分; 3.进入淄博市物业协会专家库的专家,每人次给所在物业企业记2分; 4.参加项目考评的专家,每参加一次考评,给所在物业企业记2分; 5.受到区(县)、市、省、国家物业相关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记2分、3分、5分、10分; 6、得到区(县)、市、省、国家新闻媒体正面报道的分别记2分、3分、5分、10分。 第八条 交流考察活动积分 1.参加协会组织境内外交流考察,每人次记2分; 2.配合协会接待行业间交流学习,每次每项目记5分。 第九条 会刊、网稿积分 1.年度内增订《淄博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刊》,每期记1分; 2.为会刊或网站栏目投稿并选登的,每人次记1分。 第十条 法定会议积分 1.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参会的每次记10分,派员参会的每次记5分,已报名未参会的每次扣5分; 2.理事会(含常务理事会):理事本人参会的每次记5分,派代表参会的每次记2分,未参会企业每次扣2分; 3.会长办公会:轮值会长、副会长参加会议每次记2分,未参会每次扣2分,会长办公会特殊情况要求可派代表参会的,代表参会每次记1分,未派员参会的每次扣1分; 监事会成员列席会长办公会的,每次记1分 4.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成员参加会议的每次记2分,未参会的每次扣2分; 5.专业委员会会议:专业委员会任职本人参会的每次记2分,派员参会的每次记1分,未参加的每次扣2分。 第十一条 参加物业行业知识竞赛 1、积极参与报名,每项每人给所在物业企业记1分; 2、在市、省、国家物业行业知识竞赛中,获得名次的,分别加3分、5分、10分。 三 会费交纳积分 第十二条 按时交纳会费的记5分。 四 资、赞助支持积分 第十三条 企业借调人员在协会秘书处工作,每人每月记3分; 第十四条 提供会议场地的,记2分; 第十五条 提供会务用车的,每车每天记2分; 第十六条 提供专项会务人员支持专项活动的,每人次记1分; 第十七条 提供招待安排的,每次记6分。 五 公益类积分 第十八条 热心慈善事业,响应协会组织捐款捐物支援灾区、贫困地区,每次捐款数额10000元(含)以上的加5分,5000元(含)至10000元内的加3分,2000元(含)至5000元的加2分;2000元以下的加1分; 六 特殊扣分 第十九条 对年度内在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受理的有效投诉,并查实物业企业有一定责任,及时完善整改的,每件扣5分;未整改的,每件扣10分;连续投诉未整改的,每件扣20分; 第二十条 受到其他行政部门处罚的,每件扣5分; 第二十一条 因企业责任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披露的扣5分;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或者协会督办事项不能及时完成的扣5分。 第二十三条 受到协会警告的,每件扣10分; 第二十四条 有市、区主管部门,协会认定的其它不诚信记录的,每件扣5分; 第十二五条 年度内存在物业项目(含外地所管项目)交接过程中,形成对峙引发行政或警方干预的,每件扣10分; 第二十六条 有涉及下列行为的,评选优秀会员时取消参评资格。 1.受到市、区级物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2.受到协会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 3.年度内存在物业项目(含外地所管项目)交接过程中,形成对峙出动警力并鸣枪示警或强制拘留人员负主要责任的; 4.未按时缴纳或拖欠会员会费的; 5.申报“突出贡献”优秀会员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七条 其它临时性活动积分 协会开展的临时性且未列入本办法积分范围内的活动,参照本办法相关活动记分的方式,给予相应积分计算。 七 会员积分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协会根据会员积分排名,结合会员单位年度诚信档案情况,评选出5%名最佳会员,10%名优秀会员; 第二十九条协会对会员积分结果通过协会网站、会刊、微信平台进行公布;并在年会上颁发荣誉证书,发表彰通报; 第三十条 每家上榜会员单位,可在协会网站、会刊的“会员风采”中刊登会员企业介绍(会员单位供稿); 第三十一条 届期内至少一次以上被评选为最佳会员、优秀会员的普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才有申请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轮值会长单位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8年1月19日淄博市物业管理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实施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会员按照所得分数累计分值,上不封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淄博市物业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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