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单位会员应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与物业管理服务有关的单位; (四)个人会员应是热心物业管理事业,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 (五)团体会员是指区县相关物业行业协会或其他依法注册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会员加入协会程序: (一)依程序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二)经协会秘书处会议讨论通过后,由轮值会长签发《关于批准加入淄博市物业管理协会的通知》; (三)会员收到入会批准通知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交纳会费,否则不予颁发会员证; (四)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颁发会员证书。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团体会员除外)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协会提供项目合作、产品推介、贷款融资、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有关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请求协会对自己的业务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有权要求协会对行业间出现的利益矛盾进行协调; (六)有权要求协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声誉和合法权益,宣传扩大协会影响; (三)依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四)协助协会开展学术研究、统计调查等工作;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六条 团体会员无需缴纳会费,除履行第十一条(一)、(二)、(四)、(五)、(六)所述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及时交流各区县物业行业现状及发展情况,积极推荐有利于行业发展、有利于协会工作的经验做法; (二)为各区县物业行业及其协会成员提出相关诉求,征集、汇总当地企业及相关行业的意见,并参与制定相关解决办法; (三)协助组织区县会员单位完成市协会委托的各类工作,及时准确的将省市相关政策传达至区县协会会员单位; (四)协助协会做好会员发展、服务及催交会费等工作。 第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协会义务或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除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