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淄博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 |     今天是: 注册   |   登录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关于协会 > 协会章程
                                          栏目导航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淄博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淄博市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或与物业管理服务相关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方针政策;依法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宣传、研究、引导、服务全市物业行业;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的合理愿望和要求,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淄博市房产管理局业务指导。

                                          本协会到淄博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淄博市民政局登记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协会在淄博市房产管理局的指导和统一部署下,具有行业调查、宣传引导、教育培训、咨询顾问、行业自律、人才培养、规范市场等基本职能,以不断加强本行业各企业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从业人员与广大业主之间的联系与沟通,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标准,扩大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其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与媒体的联系与合作,为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提供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完善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市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最新信息;

                                          (四)建立物业行业智库,组织专家学者参加政府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协助政府组织、指导物业管理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五)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行业市场秩序;代表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企业的合理要求和建议;

                                          (六)组织制定并监督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

                                          (七)为会员单位的企业管理和发展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与咨询服务;

                                          (八)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物业行业开展省内外和国际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

                                          (九)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审核、备案工作,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开展物业管理项目创优达标考评等相关评选活动,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十)完成政府部门及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等有关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单位会员应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与物业管理服务有关的单位;

                                          (四)个人会员应是热心物业管理事业,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

                                          (五)团体会员是指区县相关物业行业协会或其他依法注册的社会团体。

                                          第八条  会员加入协会程序:

                                          (一)依程序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二)经协会秘书处会议讨论通过后,由轮值会长签发《关于批准加入淄博市物业管理协会的通知》;

                                          (三)会员收到入会批准通知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交纳会费,否则不予颁发会员证;

                                          (四)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团体会员除外)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协会提供项目合作、产品推介、贷款融资、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有关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请求协会对自己的业务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有权要求协会对行业间出现的利益矛盾进行协调;

                                          (六)有权要求协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声誉和合法权益,宣传扩大协会影响;

                                          (三)依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四)协助协会开展学术研究、统计调查等工作;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无需缴纳会费,除履行第十一条(一)、(二)、(四)、(五)、(六)所述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及时交流各区县物业行业现状及发展情况,积极推荐有利于行业发展、有利于协会工作的经验做法;

                                          (二)为各区县物业行业及其协会成员提出相关诉求,征集、汇总当地企业及相关行业的意见,并参与制定相关解决办法;

                                          (三)协助组织区县会员单位完成市协会委托的各类工作,及时准确的将省市相关政策传达至区县协会会员单位;

                                          (四)协助协会做好会员发展、服务及催交会费等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协会义务或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社会团体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要有半数以上的与会成员表决同意,方可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审查并经淄博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总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且为单数。理事会成员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出任(常务理事会成员、副会长亦同)。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审议常务理事的增补、改选;

                                          (三)选举和改副会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会员资格的终止;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选举秘书长、副秘书长、多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授权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应为单数。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监事长1人、监事2人。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长参加会长会议,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五)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可根据需要,将相关专业人员和会员组合在一起,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分会、专业委员会和专业工作委员会),开展各具特色的专业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领导成员,从协会常务理事、理事、会员中产生,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按照本协会章程和承担的任务,制订、修改分支机构组织工作规则,并予以实施。

                                          第三十条  本协会实行轮值会长制度,每届由3名副会长单位进行轮值,轮值期为一年。

                                          轮值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在协会授权下,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协会2018年轮值会长为山东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轮值会长为山东金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轮值会长为山东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审查并经淄博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审查并经淄博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本协会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本协会秘书长实行选举制。

                                          第三十六条  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秘书处设立必要的业务工作部门,可聘用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处理本协会日常业务,并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分支机构的工作;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审批会员入会和退会,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审核各分支机构的组成及组织工作规则,并向理事会报告;

                                          (六)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根据协会工作需要,理事会可以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业务顾问、名誉会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淄博市物业管理协会会费缴纳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协会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报告,接受初审;5月31日前向民政部门报送年检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淄博市民政局和淄博市房产管理局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淄博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会议。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会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经淄博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和淄博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淄博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友情链接
                                          主办单位:淄博市物业管理协会   www.www.towngt.com   2018-2020  版权所有
                                          地址(ADD):淄博市张店区齐悦花园盛悦园5号楼     联系电话(TEL):0533-2801650   
                                          E-MAIL:zbswyglxh@163.com   
                                          发彩网